海参掺毒?可怕!食品安全乱象何时休?
——3.15晚会中的法律知识点(二)
2020年7月16日,因疫情原因“姗姗来迟”的3.15晚会终于开幕,本届内容与往年3.15晚会中的“碰钉子”、“踩深水”剧情如出一辙,让广大观众大跌眼镜的同时纷纷叫好!作者将以连续报道的形式对重点案件中的法律知识点进行分析,以下请看第二期报道:海参配毒?可怕!食品添加乱象何时休?
案件回顾:
海参水“深”!山东即墨养海参整箱放敌敌畏!
山东即墨是我国主要海参养殖区域之一,但在这里,养殖户们往池塘里加敌敌畏的现象却非常普遍。某经营者还表示:“海参抗药性是最厉害的,敌敌畏都药不死”。此外,抗生素等各种兽药原粉也常成为养殖户们的选择。
法理分析:
《食品安全法》通篇都在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规范,《刑法》更是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列入了严厉打击的范畴,最高可判处死刑。在海参喂养时添加敌敌畏毫无疑问已经触碰了刑事犯罪的底线,应接受刑罚的惩处,同时更应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
律师点评:
刺身作为日式料理的典范被广大消费者所喜爱,海参刺身是其中一种,这种用生海鲜制作的菜品对食材的安全要求毋庸置疑是非常严格的,然而在海参喂养中添加敌敌畏的做法曝光后,我们不禁要对这类食材的安全问题打个大大的问号。近年来,食品添加乱象屡禁不止,前有“三聚氰胺”,后有“瘦肉精”、“苏丹红”,虽然市场监管部门花大力气整治后,使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当下又爆出如此严重的海参掺毒事件,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更添一分。食品安全仅仅靠市场监管部门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我们广大消费者做好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行为主动发声,及时举报,一起为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而努力。
维权建议:
消费者如遭遇类似违法行为,应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寻求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附部分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作者:邱生强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