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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律师分析 本案是借名买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针对涉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问题原告李先生、张女士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也是夫妻关系,原告张女士与被告赵女士系同胞姐妹。2013年底,两原告购买楼房一套,并交纳定金20000元。后因原告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经过与开发商协商,决定借用妹妹赵女士和妹夫林先生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约定购房款及按揭贷款均由原告支付,贷款还清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7年10月,原告将房屋的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当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协助办理。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林先生辩称,房子是林先生和赵女士共同所有的,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赵女士辩称,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林先生和赵女士的名字,贷款一直都是由赵女士还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林先生、赵女士协助李先生、张女士办理房产证号为××9号对应房产的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借名人李先生、张女士与出名人林先生、赵女士关于借名购房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李先生、张女士将本案争议房产的全部房款付清之后,林先生、赵女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双方约定在出名人办理房产证之后30日内无条件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借名人。林先生、赵女士拒不协助李先生、张女士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林先生、赵女士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建议 1、借名买房的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借名买房中主要涉及两个主体,实际出资人和购房登记人。实际出资人是购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委托他人以他人名义购房的委托人;购房登记人是接受实际出资人委托以其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受托人。实际出资人与购房登记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即实际出资人委托购房登记人以其名义对外购买房屋,实际出资人有按照委托协议按时支付房款等义务,购房登记人有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 2、借名买房有什么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往往由于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关系密切,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往往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出,要求名义产权人返还购房款也相对困难。 (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方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方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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