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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追回劳务费6万余元

发布者:杨缓|时间:2023年12月11日|11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缓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B

原告AA诉被告BB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B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木工工作,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合计61000元,被告于2020年3月2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并承诺在2020年4月10前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支付,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6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1000元,按照一年期LPR,从2020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BB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木工工作,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合计61000元。被告于2020年3月2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其中一张欠条约定欠款10000元,被告保证在出具欠条当日支付该笔欠款。另一张欠条约定欠款51000元,被告保证在2020年4月10日前付清。上述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引起本案诉争。

以上事实有欠条、结算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BB雇佣原告AA从事木工工作,施工完毕后,双方对劳务报酬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合计61000元,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其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应从被告逾期付款次日予以计算,故本院调整为以本金10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1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A劳务报酬6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0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1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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