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鑫|时间:2022年01月20日|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1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
被告:张某2
原告张某1、刘某与被告李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刘某及其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被告李某、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某1、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张某2辩称:1000000元并非借用,而是原告张某1、刘某前期出资建设加油站的入股资金,经协商,我们同意退还原告10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李某、张某2退还原告张某1、刘某1000000元,被告李某、张某2自愿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2、被告李某、张某2欠原告张某1、刘某利息550000元,被告李某、张某2自愿于2022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能支付按年息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原告张某1、刘某自愿放弃其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