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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金鑫|时间:2022年01月20日|7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
委托诉代理人:金鑫,河南誉蓼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陪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72075.2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王驾驶X车辆在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中向左转弯,原告刘厂家驾驶豫X摩托车在312国道由西向东执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原告刘受伤。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被告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王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供口腔种植手术记录单病历号13201127001中实施手术32.34.36.42.44.46种植术与固始县法院判决书(2021)豫1525民901号判决不符,第一次审该件时鉴定报告未显示44.46牙齿缺失,故对该部药我司不予认可。医药费发真实性无异议,要求原告提供发票第一联用于证实原告未进行报销,并提供用药清单证明花费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联性,也方便剔除44.46费用。
本案第一次审理时已判决营养、护理、误工,故本次不应重复计算交通费,请求法院酌定。
对于原告诉状中主张的事实,被告未提出异议,并由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在信阳植得口腔门诊部行植牙、植骨术,住院16日。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多颗牙齿缺失等,本次行植牙、植骨术产生下列费用:1、医疗费65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6日×50元/日,计800元;3、菅养费16日×20元/日,计320元;4、误工费16日×50282元/年,计2204.14元;5、护理费16日49073元/年,2151.15元;6、交通费酌定800元。以上合计71275.29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牙齿缺失数颗等,需要植牙、植骨所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形态全部赔偿。原告的合法诉求应予支持。口腔组织既是组合体,又是结合体,缺一不可,并不能头痛医头,而要联系的、整体的对症处理。即使未缺失的部分,为了服从矫治需要,依然不排除加以治疗。并且医患双方从职业伦理及对切身健康的关怀,万不至于置原生态的牙齿不顾而过度医疗。况且保险人也未举证证明存在类似情形。因此,保险人提出的超范围医疗的意见,不足采信。至于其他抗辩主张,与事实或法律相悖,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刘71275.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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