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虹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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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追回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

发布者:范虹霞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9日 5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记不锈钢白铁通风环保工程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

  经营者:丘XX,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

  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记不锈钢白铁通风环保工程部(以下简称龙记环保工程部)诉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高慧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记环保工程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慧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12月7日。

  二、合同当事人:高慧XX(甲方)、龙记环保工程部(乙方)。

  三、工程概况:工程位于广东XX公司(玉岩路12号),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

  四、乙方负责的内容:1、A3-A5栋防排烟通风工程及A2栋地下室电梯厅、首层、天面层电梯屋送风工程,收尾人工(甲方已安装一部分设备及风管,未完成部分和甲方己安装的部分全部由乙方负责完善),并按图纸施工;2、风机控制电箱至风机电气设备,钢槽、线路制安及销设业线连接工作;3、负责通风系统联动调试至验收合格,风机控制电箱至风机电气设备、钢槽、线路制安及铺设电线连接工作;4、包工期:包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5、负责购买工人施工的人员安全保险,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6、负责统计中购材料数据计划工作,提前五天,订制的提前十五天申请采购计划。

  甲方负责的内容:1、负责所有设备材料采购及风管半成品的提供;2、免费提供宿舍以及施工用水、用电;3、负责标注风口高度划线。

  五、承包方式:人工总价包干。

  六、工程造价:包工总价为68000元。

  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1、签订协议第二天进场人员不少于5-8人每天施工,并在6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施工工人定金,由乙方发放给工人生活费用8000元;2、施工工程进度完成调试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施工人工款54000元;3、通过消防:通风部门验收地下室通风机房至楼层系统,包括空调机组,轴流风机、烟机、送风机、补风机、及通风设备设施等相关风管、风口、阀门、防火阀、静压箱、阀门的安装、全相关系统调试和运转正常合格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发放工人工款尾数6000元。

  八、工程开工时间及完工时间:龙记环保工程部主张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8日开工,2021年1月2日完工,实际验收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

  龙记环保工程部提交其经营者丘XX与高慧XX负责人郑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24日,郑XX“与他联系,明天九点前装好”“明天9点你来工地吧,参加验收”,之后丘XX微信中多次催款。

  九、工程款支付情况:2020年12月13日,郑XX微信转账8000元给丘XX。

  十、本案龙记环保工程部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高慧XX向龙记环保工程部支付工程欠款60000元以及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高慧XX向龙记环保工程部支付为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2500元;3.请求法院判令高慧XX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高慧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依法审核龙记环保工程部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高慧XX、龙记环保工程部签订《冠昊生物科技一期A3-A5栋防排烟通风收尾安装人工费协议》,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人工总价包干,工程造价包工总价为68000元。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见,2021年1月24日双方约定前来工地验收,之后龙记环保工程部多次催促高慧XX支付工程尾款。根据现有证据可见高慧XX仅于2020年12月13日微信支付8000元,因此龙记环保工程部主张高慧XX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6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龙记环保工程部主张从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计息,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双方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支付及承担未做明确约定,且该费用并非必要必要支出,龙记环保工程部诉请要求高慧XX承担律师费25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记不锈钢白铁通风环保工程部支付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记不锈钢白铁通风环保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记不锈钢白铁通风环保工程部负担81元,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600元。上述费用已由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记不锈钢白铁通风环保工程部预交,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记不锈钢白铁通风环保工程部同意由广州XX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虹霞律师,法学学士,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范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具有丰富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