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虹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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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1、李X2、颜X、蓝X1、李X3、陈X1、娄X、王X、刘X、杜X、宋X、陈X2、林X、李X4、蓝X2、陈X3、李X5、孙某、张X、邹X涉嫌诈骗罪一案

发布者:范虹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5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X1、周X、曾X2、宁X2成(四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由陈X1纠集被告人李X1、颜X、杜X、张X等人,周X纠集被告人李X2,再通过相互介绍或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等途径,招聘到被告人蓝X1、李X3、陈X1、娄X、王X、刘X、宋X、陈X2、林X、李X4、蓝X2、陈X3、李X5、孙某、邹X,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XX共同实施诈骗。被告人李X1是主管,负责管理全面工作;被告人李X2负责管理财务、发货,同时监督话务员的通话;被告人邹X是前台、文某,负责做考勤、计算业绩等工作,有时也做话务员的工作。被告人颜X、蓝X1、李X3、陈X1、娄X、王X、刘X、杜X、宋X、陈X2、林X、李X4、蓝X2、陈X3、李X5、孙某、张X均是话务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1、李X2、颜X、蓝X1、李X3、陈X1、娄X、王X、刘X、杜X、宋X、陈X2、林X、李X4、蓝X2、陈X3、李X5、孙某、张X、邹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5481元,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二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2、颜X、蓝X1、李X3、陈X1、娄X、王X、刘X、杜X、宋X、陈X2、林X、李X4、蓝X2、陈X3、李X5、孙某、张X、邹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其中,建议对被告人宋X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过高。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以被告人宋X实际诈骗的金额作为犯罪金额。被告人宋X是2018年3月14日入职的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2017年9月入职;2.宋X在诈骗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在公司的提成也是最少的,应当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宋X是初犯、从犯。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宋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X、蓝X1、李X3、陈X1、娄X、王X、刘X、杜X、宋X、陈X2、林X、李X4、蓝X2、陈X3、李X5、孙某、张X均是话务员。宋X2017年9月入职,期间拨打电话3821次,参与诈骗32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6700元。

被告人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范虹霞律师,法学学士,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范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具有丰富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