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范虹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7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17年3月4日签订《乐宜嘉大沥红星店定金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屋,地址在佛山市南海区金沙洲中海金沙XX1座4402房,装修费35000元,原告于2017年3月4日支付被告全部装修费,被告承诺25个工作日左右完成装修。后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才开始装修,因被告家居板材质量差、装修不合格,后进行多次返工仍不能达到基本要求,且被告在装修过程中致原告木地板发生损坏。双方于2017年8月9日再次协商并签订《关于中海金沙里李先生定制修改方案》,对修改内容及金额进行约定。后被告继续装修至2017年11月15日完毕。原告于2018年1月1日才搬入涉案房屋居住,因装修过程发生争议,原告联系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希望能与被告调解均未果。截止2018年2月1日,被告并未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为原告定制家具并安装,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2017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关于中海金沙里李先生定制修改方案》,该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清理结算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方工作人员在2017年10月31日对订制家居安装调试完毕,并提出延期日期可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虽然被告方工作人员又在同月15日再次进场调试,但该调试并非安装工程,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延期补偿期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共214天。虽然原、被告在签订定金协议时约定合同金额为35000元,但此后双方均同意茶几退货2700元,即原、被告实际履行的合同金额为32300元,原告主张按35000元为基数计算延期补偿款理据不足,即本案中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延期补偿款金额为13824.4元(32300元×0.002/天×214天),原告主张15960元理据不足,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微信中明确提出木地板修补按1000元计算,对此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本院据此确认该项费用为1000元,原告在诉讼中主张3000元依据不足,超出部分本院也不予支持。协议中已约定茶几退货款按2700元结算,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中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为17524.4元(13824.4元+1000元+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