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虹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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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X与被告马X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发布者:范虹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5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他三人签订《股权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10万元,被告出资60万元,被告为预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他三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原告所持有的10%的股份由刘X代持;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他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定由刘X代持的原告的股份,实际由马X持有,原告将其持有10%的股份转让与被告,被告向原告返还其出资款1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退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分4期向原告返还出资款,其中最后1期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因为追偿此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12月、2018年2月和3月,原告向被告支付共计10万元的出资款;2019年开始,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出资款,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无果。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按《退款协议书》约定返还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被告催款,故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据此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现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退款协议书》约定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范虹霞律师,法学学士,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范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具有丰富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