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范虹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6月22日23时00分,在广州市271县道下行4公里589米处,何X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原告由南往北行驶,因何X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两车碰撞,造成杨某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2019年6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如下:何X负全部责任,杨某及原告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