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虹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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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与被告何X、柳X、*保险有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范虹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6月22日23时00分,在广州市271县道下行4公里589米处,何X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原告由南往北行驶,因何X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两车碰撞,造成杨某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2019年6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如下:何X负全部责任,杨某及原告无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害是由何X的过错行为造成,故何X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承保粤R×××××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89.53元,即3289.53元,扣除何X已垫付的交通费26.27元、33.26元及预赔的费用300元后,尚应赔偿原告损失2930元。因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的范围,故何X在本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范虹霞律师,法学学士,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范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具有丰富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