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范虹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4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因工程需资金周转于2018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同日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先后分两次向被告转账15000元,合共30000元。
原告提供了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与被告汤X之间存在合法的借款关系,且被告在庭审中承认该借款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汤X欠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未依约还款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
被告虽抗辩称已向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对于被告该抗辩,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