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涉案承揽合同的主体问题。涉案承揽合同系由被告李X与原告经协商达成,李X并无以语言文字或行为表示其行为系代表被告广州XX司或广州市XX公司之行为,并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书,故涉案承揽合同的主体应为被告李X与原告,被告广州XX司、广州市XX公司不受涉案承揽合同的约束。
关于被告李X是否承担加工费及运费、保管费及相应数额的问题。原告在与李X达成一致后,根据李X的订单已完成XXX个螺丝的加工生产,并发送其中971600个到被告李X指定收货区域。李X拒绝受领,因此导致原告承担了运费及保管费共计8900元。故李X应支付该XXX个螺丝的加工费85240元给原告,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该款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原告因李X拒领加工产品而产生的运费、保管费损失8900元,也应由被告李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