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范虹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2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被告尚欠借款本息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据此主张本案原告出借的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从借呗、金条等互联网金融公司套取资金,出借给被告赚取高额利息,且被告事先知道,故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但该条文明确规定的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本案中原告出借的资金来自互联网金融公司而非金融机构,因此,本案情形并不符合上述之规定,故被告提出的借款合同无效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