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虹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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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范虹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9日 9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某人社局根据律师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的《职工工伤投诉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报告》、门诊病历及入、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诊疗材料及第三人冯X、原告股东姜X在调查中所作陈述,认定第三人冯X为原告某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2月28日10时30分许在公司清理印刷机的过程中右手被压伤的事实依据充分。

原告某公司以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受伤并非在上班时间为由主张第三人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原告在收到被告发出的《举证告知书》后于期限内未向被告提交任何证明材料,在诉讼中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于原告某公司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被告某人社局根据调查结果认定第三人冯X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范虹霞律师,法学学士,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范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具有丰富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