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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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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偷偷给第三者转了几十万!原配能起诉要回来吗?

发布者:李小非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7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伍某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伍某与第三人赵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多次向赵某转账共计73万元。同期,赵某向伍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财物金额为56万元。

王某发现上述赠与行为后,认为伍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目的系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返还其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诉讼中,赵某辩称,伍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用于日常消费,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王某对赵某该主张予以认可。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伍某未经王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赠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赵某,该赠与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赵某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金额应以其实际收取的56万元为准。对赵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的抗辩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伍某向赵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赵某是否应返还赠与财物。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1. 赠与行为无效的核心理由:伍某赠与赵某财物的目的,系维持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 返还范围的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赵某实际收取伍某56万元,其回转的17万元应从总赠与金额中扣除,故返还金额应为56万元;关于赵某主张“款项已消费”,因赠与行为本身无效,其消费行为不能免除返还义务,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同时,法院明确,若存在非法同居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可结合证据酌情扣减,但本案中双方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扣减。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伍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取得王某同意,且该处分行为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侵犯了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该处分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详解】

1. 核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补充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补充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 补充解读:司法解释实施前,此类案件案由多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裁判标准不统一;司法解释实施后,案由统一为赠与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更清晰。关于返还额度,实践中已形成共识:应返还第三者实际收取的全部财物,不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若涉及现金赠与,可通过调查令调取相关流水,结合佐证材料认定赠与事实。 关于被告身份,各地法院要求不同,原告可单独起诉第三者,也可将出轨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具体可结合当地裁判习惯确定。

【实操指引(律师专业建议)】

1. 证据收集(核心重点):

(1) 出轨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出轨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明确赠与的目的;

(2) 赠与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购物凭证、房产/车辆过户记录、现金赠与相关证据(取现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明确赠与金额、财物明细、交付方式,区分大额赠与与共同消费支出;

(3) 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结婚证、工资流水、存款凭证、房产证明等,证明赠与的财物系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出轨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

(4) 辅助证据:第三者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便于法院立案;若无法掌握全部赠与证据,可在诉讼中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出轨配偶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

2. 起诉注意事项:

(1) 管辖法院:向第三者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如转账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由:统一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避免因案由错误被法院驳回;

(3) 诉讼请求:明确要求第三者返还实际收取的夫妻共同财产,列明具体金额、财物明细,同时可主张出轨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4) 时效把控:诉讼时效为3年,自原配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建议发现后及时起诉。3. 抗辩应对:若第三者以“款项已消费”“自愿赠与”“系共同消费支出”为由抗辩,原告应提交证据反驳,重点证明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权处分,同时区分大额赠与与共同消费,明确共同消费支出的举证责任在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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