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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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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有一套房没分割,现在还能起诉要求分割吗?

发布者:李小非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3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伍某与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按揭贷款方式共同购买一处房屋,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因该共有房屋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双方均同意在本案中对该房屋不予处理。

双方离婚后,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王某独自继续偿还,直至2022年还清全部贷款。伍某认为房屋现已具备分割条件,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主张分割该房屋,请求判令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向其支付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款。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系伍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房贷偿还情况及公平原则,最终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向伍某支付补偿款,补偿款金额为房屋评估价扣除王某离婚后单独支付的贷款本息后余额的一半,同时结合房屋增值部分,确保分割公平合理。

【法院审理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系离婚纠纷的延续,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调整。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因房贷未清未予处理,现房贷已还清,分割条件成就,应依法分割。

关于补偿款计算,王某离婚后单独偿还的房贷本息,系其个人财产支出,应从房屋总价值(含增值部分)中予以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公平原则;同时,房屋增值部分应按照“对应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房屋现值÷购房总成本)”的主流公式计算,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此外,分割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伍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详解】

1. 核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 补充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补充依据2:物权及形成权相关规定

夫妻对共同房屋享有共同物权,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亦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约束,只要财产确属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人可随时主张分割。

4. 补充解读:对于“离婚时未涉及”的认定,协议离婚中,指离婚协议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诉讼离婚中,指法院生效文书未处理的财产。若系对已处理财产反悔,不适用第八十三条规定,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处理。同时,房屋分割时需兼顾增值部分,采用主流计算方式确保公平,个别地区有特殊细则的,按当地法院裁判标准执行。

【实操指引(律师专业建议)】

1. 证据收集:

(1) 房屋权属证据: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证明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2) 离婚相关证据: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证明房屋在离婚时未被处理;

(3) 房贷相关证据:按揭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离婚前后分开整理),证明房贷偿还情况,尤其是对方离婚后单独还贷的金额;

(4) 房屋价值证据:房屋评估报告(可自行委托或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明确房屋现值及增值部分,为补偿款计算提供依据,评估时可参考主流增值计算方式;

(5) 兜底条款相关证据:若离婚协议有兜底条款,需收集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房屋未被涵盖或对方刻意隐瞒。

2. 起诉注意事项:

(1) 管辖法院:向房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请求:明确要求分割房屋(要么主张产权+支付补偿,要么主张补偿款),明确补偿款计算标准,包含增值部分;

(3) 时效把控:无需担心诉讼时效,但建议尽快起诉,避免房屋被处置、价值变动等风险。

3. 兜底条款应对:

若离婚协议有“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等兜底条款,主张分割房屋的一方,需举证证明:房屋未被兜底条款涵盖、签署协议时己方不知晓该房屋存在、对方刻意隐瞒房屋等,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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