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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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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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股权分割】广州律师:工商登记比例≠分割比例!

发布者:李小非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6日|分类:税务 |40人看过

用户提问: 我和前夫都是公司股东,他占90%我占10%,离婚能按这个比例分吗?

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不能简单地按工商登记比例分割。

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0条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股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会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 为什么?

1.登记比例可能随意:夫妻公司设立时,比例常为满足形式需要,不反映真实权益。

2.贡献不同:负责经营的一方可能对公司增值贡献更大。

3.出资来源相同: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 法院会考虑什么?

1.双方对公司的实际贡献(经营、管理);

2.公司增值情况;

3.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四、 本案借鉴

伍某90% vs 王某10%,法院考虑伍某负责经营,判决伍某60%、王某40%。

五、 给您的建议

1.如有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

2.贡献多的一方,收集经营管理证据。

3.协商不成,由法院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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