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老伍与王美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琐事吵打,王美存在多次出轨行为。2020 年 1 月,老伍首次起诉离婚后撤诉;2020 年 8 月,老伍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以王美分居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流产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老伍提交录音证据,王美在录音中认可出轨事实,同时老伍自认曾对王美实施捆绑、殴打行为。王美未作答辩。
1.法院判决结果
准予老伍与王美离婚;驳回老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判决理由
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婚后矛盾频发,王美存在出轨行为,且自 2020 年 1 月起分居,符合离婚法定条件;
“与他人同居” 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王美出轨,无法证明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原告存在过错:老伍对王美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姻过错方,无权主张损害赔偿。
二、核心法律解读
(一)“与他人同居” 的法定界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区分重婚:若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属于刑事犯罪。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主张主体仅限无过错方;双方均有过错的,无权主张赔偿;
法定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其他重大过错” 的适用情形
无法证明同居,但能证明配偶存在婚外情、嫖娼、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依据该条款主张赔偿。
三、维权证据指引(主张同居需提供这些证据)
居住类证据:租赁合同、物业缴费记录、居住登记信息、房屋中介证言;
视听类证据:长期同入同出住所的照片、视频,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邻居、同事、朋友的证言;
其他证据:双方共同出游的行程记录、共用物品的购买凭证等。
四、律师支招
1.起诉离婚需提前固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尤其是分居证明、过错方的出轨证据;
2.主张 “与他人同居” 要聚焦 “持续、稳定” 核心要素,单一出轨证据不足以支撑诉求;
3.遭遇婚姻背叛时,避免采取家暴等违法手段维权,否则会丧失索赔资格;
4.若证据不足,可依据 “其他重大过错” 条款主张赔偿,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