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沙律师
孔沙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曲靖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入住酒店,停车场被水淹,可否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

作者:孔沙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14次举报


近期,昆明大雨,许多车道被淹,很多车子都没有逃脱被淹的命运。笔者就接到相关的法律咨询。苏女士入住某大酒店时,将刚买不久的小轿车停放于该酒店的地下停车场,但忘记了在酒店前台进行车辆登记。当天晚上下起了大雨且持续到第二天早上,导致该酒店的地下停车场被淹。尽管酒店组织员工抽水,但未通知苏女士挪车,因此造成车辆受损。大雨过后,苏女士对涉水车辆进行车损评估,评估公司评估认定车辆损失5万多元。事后,苏女士找到酒店负责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元,遭到酒店拒绝。后来,经过双方多轮谈判,最终酒店与苏女士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解决了此事。

那么,问题来了,停车场被水淹是否是不可抗力造成?是否可以因此免除了酒店相关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南方夏天多暴雨常见天气现象,对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象部门都有气象预警制度,因此,大暴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防范的,况且酒店24小时均有保安看守,酒店对入住的客人车辆有附随的照看义务,在日常管理看护车辆时,应当考虑到降雨等灾害对停车场可能造成的影响,积极、及时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通知入住客人挪车,将车辆置于一个相对安全的位置,尽最大努力降低甚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可见,对于这场特大暴雨,虽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但并不属于不能避免的情形,酒店没有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措施,致使停车场淹水严重,因此,某车辆被水浸泡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苏女士与酒店形成什么合同关系?车辆损害的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得以支持?

    笔者认为,苏女士入住酒店,说明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苏女士的车辆停在酒店的停车场,可视为酒店服务的延伸,也是酒店服务合同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酒店对苏女士停放于指定地点的车辆履行必要的保管责任。另一方面,苏女士在入住酒店时未主动对车辆进行登记,对车辆的保管及受损有所疏忽,负有警觉和注意的责任,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笔者认为,苏女士将车停放于酒店停车场,同时又与酒店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对于车辆的损失应当承当责任。

本案最后经过调解,最后根据责任分担,酒店负责80%,并免除苏女士调解期间的住宿费及就餐费;苏女士负责20%,双方均无异议。

 


孔沙律师,法学本科,获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现为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41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