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 执业资质:1320420**********

  • 执业机构: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如何惩处?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581人看过


案例:2004年,张三和李四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生子小张由李四抚养,张三定期给付抚养费。2014年,因张三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李四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李四发现张三的现住房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而张三在离婚时隐瞒了该房产。故李四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李四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张三的现有住房是其与李四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大强在离婚时刻意隐藏的情况下,法院应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律师提醒: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