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和李四在2016年7月登记结婚,生活宽裕。2019年3月,张三爹因病去世,留下价值30万元的遗产,并未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该笔遗产将由张三和他妹妹继承,张三为照顾生活困难、重病卧床的妹妹,于是放弃了继承权。李四认为这份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放弃要经过其同意,于是起诉要求确认张三的放弃行为无效,请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问:张三放弃继承是否需要其同意?李四是否有权主张张三的放弃行为无效?
律师观点:
张三放弃继承合法有效,无需李四同意,具体原因如下:
1、 根据《继承法》规定,本案例中享有继承权的是张三和妹妹,儿媳李四不是继承人。所以是否放弃遗产也只有继承人可以决定,张三放弃继承无需李四同意。
2、 虽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赠与或者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继承已经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所以大强并未取得遗产,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放弃继承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