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合同存在是否有效的争议,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存在交易往来,被告不承认签订的合同效力,经原告多次催讨债务均未支付,后原告起诉至法院维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案情概述:
原告在福州市某区某村从事废旧塑料收购业务,被告孙某某的兄弟孙某甲与原告之间有废旧塑料交易往来。2014年9月19日,被告孙某某向原告购买“针筒”、“透明丙”、“洗衣机”等废旧塑料总计23110千克,计货款151277元,被告在货物清单上签字后交原告收执。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诿,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到法院起诉维权。
本案焦点及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焦点是关于双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首先金额为151277元的货物清单下方“孙某某”签字的真实性,被告在庭审中予以承认,可以确定。
另外,这份清单纸张的来源较为特殊,背面印有“包厢卫生间清洁表”字样,被告在该份纸张上签字后被窃取的机率很小。
再者,货物清单、科达衡器过磅单记载的总重量、时间,可相互印证。综上,该二份证据可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的事实,因此可以确认被告孙某某的兄弟孙某甲与原告之间有废旧塑料交易往来。
法院判决:
1、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货款151277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63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本案结语:
认定清单的真实性,结算清单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据,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成立与否作出判断。若一方拖欠货款,另一方需要提供买卖合同,交易清单,以及对合同的真实性有帮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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