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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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听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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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案例

发布者:何禹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5日|分类:土地纠纷 |752人看过


2001年11月22日,原告姜某与杨各庄村委会签订《经济田承包合同》,约定姜某承包58亩土地作为发展经济田,承包期限15年,自2001年11月22日至2016年10月1日止。合同约定该土地不能作为永久建筑或宅基地使用,更不允许葬坟、圈墙和其他工业用地、养殖用地。合同最后手书:田地不够,根据2004年3月16日村民及党员代表大会,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姜某承包土地为10亩,不在调整口粮田范围,做开放经营,杨某村委会盖章确认。2001年至2007年,原告在土地上建设养殖场。

2015年3月2日,姜某与杨各庄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协商,按原合同10亩承包地继续承包给姜某,其余全部收回,2016年10月10日到期后另续18年合同。2018年5月5日,被告夏各庄镇政府作出《关于杨各庄村姜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说明》,2018年6月1日,被告夏各庄镇政府作出被诉限拆通知,原告收到被诉限拆通知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焦点:

1、 违规建筑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2、 认定违法建筑所依据大的法律和原则是哪些?

3、 违建的必备程序?

律师解析:

1、违法建筑是指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目前各级执法部门认定违法建筑的主要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但仍需注意的是,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选择,在确定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时,应依据违法建造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调查认定时的规定。

2、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即相关法律出台之前的建筑物不可用本法律法规为依据;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原则,即能从轻处罚的不可使用从重处罚;

3、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立案登记并调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必须有规划部门的认定和处理;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向原告姜某作出的京夏限拆《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本案结语:

对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整治违法建筑的权力,但是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力时不应滥用职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借此,我们律师呼应广大群众,违规建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希望广大群众能自觉维护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建造和谐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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