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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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知识产权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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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环支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简析

发布者:黄玉环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知识产权 |5495人看过

【案情简介】

程某于201612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指环支架(过UV)”的外观专利,专利号为ZL20163061××××.5,该专利状态为有效。程某于2017616日将该专利许可甲公司独占实施。

201710月,甲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发现乙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侵权产品,甲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63061××××.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12万元人民币。被告乙公司未到庭。 

【法院判决】

一、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律师解读】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都需要对外观设计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本案中,法院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1和使用状态参考图2分别进行比对,特征均相同,唯一的差别是“显示的形状构成镜面上的对称”,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乙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权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和销售侵权,这一点,甲公司和法院的观点一致。但对于被告乙公司是否构成制造侵权,观点相反。制造侵权,简单讲,就是指将含有外观设计的部件组装成完整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构成制造侵权,为此,甲公司提交了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报告显示“乙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店铺宣传介绍页面显示乙公司经营模式是生产加工,公司档案的正文部分显示乙公司是智能电器、电子产品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法院却认为甲公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乙公司确实制造了侵权产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甲公司举不出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制造行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三种专利权中的常见类型,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快速增加。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看,如确实遇到专利权被侵害的情况,专利权人应事先评估举证范围,专利权人的举证范围包括下列三部分: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专利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被告的行为落入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另外,专利权人应当提前准备专利评估报告,以免专利权被他人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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