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曾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尚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30万元整,并支付从2014年6月5日起到归还之日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随本清;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一、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二、被告方2014年1月24日之前支付的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关于焦点一,彭XX与谢XX、汤XX、曹X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转变为民间借贷关系。分析如下:彭XX凭案涉债权凭证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本案已由买卖合同欠款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谢XX、汤XX、曹X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彭XX未提供借款为由抗辩称借贷关系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结合庭审时三被告均认可实际尚欠彭XX钢筋款300,000元,本案本应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经过双方结算,由购货方的汤XX、谢XX、曹X出具欠款文书,约定了月利率,故本案转变为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的该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应认定买卖合同欠款转变为民间借贷。
关于焦点二,庭审时,汤XX、谢XX、曹X辩称向彭XX出具欠款文书后支付的款项应当视为偿还本金。因汤XX、谢XX、曹X出具的欠款文书明确约定月息按2%计息,被告方也有依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当事人关于偿还款项的性质为本金还是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当事人对于偿还款项的性质为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且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利息。关于焦点三,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案涉债权文书不管形式上是“欠条”、还是“借条”,文书中明确写明“暂借”,因此实质上是借条,案涉借条中仅注明款项金额、计息方式,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双方当事人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履行期限进行过约定,因此,应认定为未定履行期限的借款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债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时间太久债务人举证能力不足带来的不利后果,保证法院及时、准确地解决纠纷。诉讼时效制度不应成为债务人明知债务存续且债权人并未放弃主张债权情形下不履行债务的理由。具体到本案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24日,在此后,作为债权人的彭XX不仅向老朋友谢XX主张权利,在偶遇滴滴车司机曹X后也不忘催要欠款。2015年至2017年间,谢XX等被告方以江苏徐州方面收购优力德项目后有钱偿清欠款为由安抚彭XX,是承诺履行债务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后谢XX又以正在诉讼,待胜诉后变卖承建的公寓楼得款可还清欠款再次安抚彭XX。根据生活经验法则,谢XX再向彭XX履行个人债务时不可能对案涉欠款不涉及。在向汤XX、曹X主张(2020)闽08**民初***2号案涉债务时,也不可能不涉及本案债务。虽然彭XX只能提供诉讼前半年与谢XX的通话记录,之前的记录由于中国移动网上营业厅技术上的原因无法提供,但并不能因此断定彭XX之前没有通过手机向谢XX主张权利。在得知谢XX的诉讼得不到法院支持后,彭XX随即提起诉讼,上述事实均说明彭XX无时不刻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2014年至本次诉讼期间,即使某个时段有可能有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发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诉讼时效也随着被告方承诺愿意偿还欠款而发生中断并重新起算。本案2021年8月26日第一次庭审时,因被告谢XX、汤XX、曹X未到庭,2021年9月15日第二次庭审到庭后,三被告当庭陈述不知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超未对诉讼时效进行未释明,在回答法庭询问本案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回答不清楚,是否不予偿还债务时,三被告均回答以法官判决为准,三被告的当庭陈述不仅说明其对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及后果不明知,在法庭释明后面对原告也不敢理直气壮地否认原告彭XX向他们催要过欠款。案涉债务主要催讨对象谢XX对彭XX陈述的催讨过程,同样不敢否认,以患脑梗后记不住推脱。综上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无法采信。彭XX要求汤XX、谢XX、曹X支付尚欠货款3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分段计算。具体到本案是2014年1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计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裁判结果:
一、汤XX、谢XX、曹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彭XX支付欠款300,000元;
二、汤XX、谢XX、曹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向彭XX支付2014年1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本金3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72,800元(78.8个月×6000元/月=472,800);
三、汤XX、谢XX、曹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向彭XX支付2020年8月20日起按本金300,000元,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四、驳回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彭XX负担100元,由汤XX、谢XX、曹X负担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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