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凡与都X竹系在约会过程中发生性关系,作为成年女性,如果都X竹控诉吴X凡强奸罪,那么,吴X凡是否违背都X竹意志与其性交将成为证明的难点,其犯罪证明标准应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应纳入一般的社会公德进行评判。
由于事发时,都X竹并未报警或选择其他方式第一时间进行维权,且目前未显示吴亦凡的行为造成都美竹身体明显损伤;在性行为发生后双方均进行过多次沟通和联系,这些导致都X竹难以提供吴X凡强奸他的的证据和事实。我们根据现有证据审进行多维度对比分析:
一、横向对比——对是否违背都X竹意志提出合理怀疑
(一)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暴力存疑
双方都提到性关系发生过程中,地点是在吴X凡的家里。根据北京警方对这件事情的通报,经调查,吴X凡和都X竹确有过两性关系发生,6月,都X竹为提升网络知名度,在网上公开恋情,并称吴亦凡“冷暴力”。而是更接近有备而来、徐徐进行的“约炮”行为。仅凭双方在发生性关系前的饮酒行为,尚不能直接反映吴X凡使用暴力。
(二)事后微信联系的过程——心理强制存疑
强奸发生后,通常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会迅速逃离现场,或尽快报警,不会与施害者继续流连。根据两人的描述及微信通讯记录,可以认定都X竹与吴X凡时候继续保持联系,可见当时双方处于一种较为和缓的状态,证实都X竹对刚刚施暴的吴X凡并没有特别惧怕。此外,从双方都X竹的个人微博记录谈及吴X凡曾与多人性交,吴X凡的性器官尺寸,性交持续时间等,二人谈论诸多隐私话题,也不像是在心理强制的状态下发生的。
二、纵向对比——对言辞证据证明力进行深入分析
(一)对于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的事实
从证据印证角度,强奸案中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如何实施暴力、压制反抗,往往会有逻辑清晰的一致描述。但都X竹对于从未提到吴X凡对其使用暴力(只提及吴X凡对其使用冷暴力),都X竹陈述内容不断变化且其承认招募网络写手借此炒作个人名气,说明有夸大甚至虚假的成分,其陈述的证明力较弱。
从自由心证角度,考虑都X竹承认其具备利用吴X凡的名气来自我炒作的主观动机,且事后亦收取吴X凡的财物,因此无法排除都X竹为个人目的,进而诬陷吴X凡使用暴力(冷暴力并非刑法学上的暴力)手段与其性交的合理怀疑。
(二)对于事后微信联系的事实
从证据印证角度,都X竹在案发前全网公开陈述其手里掌握足以使吴X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证据,而都X竹这样公开陈述目的仅仅是让吴X凡道歉、退圈。从都X竹的陈述可以合理判断都X竹与吴X凡并非通常强奸犯与受害人的关系,从都X竹个人的角度看,二者关系较为密切,没有发现被强奸的表象。此时,都X竹再指控其被吴X凡强奸的话,没有其他证据或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其被强奸的陈述恐怕无法被采信。
从自由心证角度,通常情况下,普通人如果被强奸的话,其心理、精神上会表现出对施暴者极度的厌恶、恐惧和憎恨,但都X竹事发后并没有特别恐惧,反而其对“施暴者”吴X凡过往的重大犯罪行为采取的是放任或包庇,而不是及时检举控告。,间接反映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并非处于心理受强制的程度,达不到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都X竹此刻在陈述其被吴X凡强奸,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三、交叉对比——判断全案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一)对于吴X凡实施暴力的事实
都X竹在备忘录里面陈述,其于2020年7月被第三人以签约面试的名义约到吴X凡家里玩狼人杀。但都X竹并没有陈述当天有没有被面试或面试的结果,只陈述其在玩狼人杀的过程中被频繁灌酒,如其拒绝喝酒就有可能被吴X凡封杀。其醉酒后不省人事,然后被送到吴X凡的卧室里发生了性关系。都X竹又在备忘录里强调“我不是主动取得,我也不是主动留下的”
都X竹的陈述存在逻辑矛盾,因为去不去吴X凡家里,期间离不离开,是由都X竹自己决定的,都X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有自主选择权。事后都X竹说吴X凡会对其负责的,并帮其清空“购物车”,且都X竹确实先后收取吴X凡财物。都X竹明确陈述其每月消费数十万,其并不缺钱,但其却多次收取施暴者吴X凡合计数十万元。显然都X竹的前后陈述逻辑矛盾,难以排除都X竹自愿去吴X凡家里且自愿留下饮酒并自愿与吴X凡性交并获利的合理怀疑。
(二)对于事后都X竹与吴X凡联系沟通的事实
从都X竹公开陈述当中,都X竹掌握了吴X凡大量的个人隐私,甚至大量的犯罪证据,证明二者事后微信聊天、沟通内容较多。通过双方在微博发布公开或公关信息以及转账截图,二者还存在金钱交易,并相互以揭发对方隐私为交易筹码,都X竹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处于防守或被动的局面,而是借此“机会”积极发动对吴X凡进攻,其表现的极为理性、冷静,并没有一般强奸受害者倾向。因此可以合理怀疑双方之间的性关系应更接近朋友之间发生性关系,或都X竹积极、主动追求或放任的结果。因此,对于都X竹发生性关系时处于恐惧状态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这一事实也是存疑的,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结语
我们通过围绕构成强奸罪的犯罪要件事实,运用横向对比、纵向对比、交叉对比三种方法,坚持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再结合都X竹身上并无明显伤势等客观情形和都X竹不合常理的陈述以及时间跨度,因吴X凡使用暴力手段及被害人处于心理强制状态两个构成要件事实都处于存疑状态,根据“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无法达到证明标准时,就不能认定被告人吴X凡与都X竹的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行为,而应当属于社会公德评价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