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8日陈甲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4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陈某。
原告张某以被告陈甲实施家庭暴力、长期吸食毒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张某为了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提供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两份及照片三张,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显示,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表示自行和被告解决。照片显示原告脸部、手臂等多处受伤。
0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但双方在婚后疏于夫妻感情的培养,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又未能妥善解决。被告的吸毒行为对夫妻感情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甲离婚。
原被告婚生子陈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陈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支付陈某抚养费800元至陈某独立生活之日止。
03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陈甲在婚后短短两三年时间内,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对李某采取不同行为和方式进行家庭暴力行为,李某为了家庭和谐,一再忍耐,反而使暴力变得更加频繁、严重。家庭暴力发生时,李某采取了拍照、报警等形式保护自己,但明显未能制止陈甲的施暴行为。
另外,张某发现陈甲多次吸毒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使其无法继续维持婚姻。最终,李某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双方婚生女现尚未满两周岁,且陈甲存在家庭暴力、吸毒史,综合双方情况考虑,其婚生女由李某抚养较为适宜。
(上述文字来源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04 小禾看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下一篇
第一次起诉即可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到底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