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另一方擅自赠与他人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如果可以的话为什么法院只判决返还200万元?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件审理的经过。
法庭上,妻子主张婚后丈夫未经自己同意向他人转账550万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前女友返还全部550万元,丈夫对此也完全同意。
对此,前女友气愤异常,表示自己与男方相恋多年,本已谈婚论嫁,但因女方的介入导致分手。男方出于对自己情感的亏欠,主动提出金钱补偿,并在其婚后半年内,分笔转账给前女友200万元的“分手费”。男方无法在婚后半年就创造出2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200万元“分手费”源自丈夫婚前个人积蓄,没有侵害妻子的权利,故拒绝返还该款项。
而除了200万“分手费”之外,其余350万元是此前丈夫为公司出面向前女友借款,念及旧情,前女友出借给公司330万元,并与公司订立了《借款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丈夫婚后半年内未经妻子同意,数次向前女友支付“分手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且支付的款项明显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应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存在过错,损害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应属全部无效。在丈夫同意全部款项均返还给妻子的前提下,前女友应向妻子返还该200万元。
对于其余350万元,因前女友明确否认该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且在丈夫转账之前,前女友与丈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有其他资金往来,丈夫也曾为公司代收款项,而前女友亦明确表示不会对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法院无法认定丈夫对前女友的350万元转账是赠与行为,故而难以支持妻子要求前女友返还350万元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由前女友返还妻子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