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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夫妻双方财产不因单方出具借款协议而转化为借贷关系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468人看过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20062月,沈某(女方)与男方邱某登记结婚。20075月,邱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得别墅一幢,该别墅权属登记于邱某与沈某名下。后邱某与沈某夫妻关系恶化并导致离婚诉讼。20112月,邱父起诉要求邱某与沈某共同归还借款350万元,并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075月”,署名为邱某的《借款协议书》等证据。经司法鉴定,《借款协议书》中签名等手写部分的形成时间并非为20075月,而是形成于20086月以后至20108月之前。邱父庭审中当庭陈述,自己与儿子邱某经济上各自独立,当时由其出面出资买房给儿子,没想过要求邱某、沈某还款。2008年,因为儿子、儿媳吵架闹离婚,所以和儿子邱某商量形成了《借款协议书》,讲明购房借款需要归还。法院认为,虽邱某购买别墅大部分出资来源于邱父,但《借款协议书》并非在邱某购买别墅时所形成,说明当时父子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另外,邱父在庭审中所陈述之内容可以表明,邱父当时有将购买别墅的资金赠与给邱某、沈某的意思表示。现小夫妻闹矛盾诉讼离婚,邱父与邱某未经沈某同意,单方合意改变邱父当时出资的本意,损害了沈某利益。法院由此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关系不能成立,并进而驳回邱父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别墅登记在邱某、沈某小夫妻名下,不适用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邱某、沈某闹离婚,邱父以购房出资系借款为由,要求邱某、沈某归还借款。虽提供了由邱某书写的《借款协议书》,从证据形式上看,邱某所书写协议书明确了为购房向邱父借款,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及邱父庭审中所陈述内容可以证实,邱父与邱某、沈某之间就购房资金当时并不存在借贷的本意,实为对邱某、沈某双方的赠与。邱父以借款为由要求邱某、沈某归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邱父与邱某恶意串通事后形成《借款协议书》的行为,违背了当初本意,意图损害女方沈某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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