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原告韩X与被告张XX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份,原告交给被告彩礼12万元。同年12月,原告通过媒人送去彩礼2万元。2013年1月,被告张XX用彩礼钱购买XX牌小轿车一辆,花费9万余元,并登记在其名下。同年3月17日,双方举行婚礼并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初,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赔偿原告为举办婚礼支出的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XX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7万元。二、原告韩X返还被告张XX陪嫁XX牌轿车。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确定彩礼的范围以及返还比例。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数额较大的礼金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认定为彩礼,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财物的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亲戚朋友的见面礼、改口费等一般也不被认定为彩礼。本案中韩X交给张XX的彩礼12万元,以及通过媒人送去的2万元,认定为彩礼,其余的如“背桶子钱”、“油钱”、“改口费”等2万元未被法院认定为彩礼。在彩礼返还以及返还比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本案法院考虑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等实际情况,判决被告适当返还原告部分彩礼,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