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起诉被告杨某某及其妻子许某某,要求共同归还尚欠借款本息150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某银行与杨某某签署了贷款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按约发放了贷款,但并未与其妻子许某某签署合同,许某某也未向某银行出具任何承诺书。某银行不能举证证明杨某某的大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债务不能认定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某银行要求许某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诉讼中要承担证明借款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建议金融机构在发放大额贷款时,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或者要求夫妻另一方出具共同还款的承诺书,避免发生诉讼时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