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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购买家庭第一套自住用房所负债务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389人看过


以个人名义购买家庭第一套自住用房所负债务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晏某某、陈某某于19888月登记结婚。2014127日,因晏某某向某银行申请二手房住房贷款,晏某某向银行提交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陈某某以借款申请人配偶的身份签字确认,并在该申请表“购置房屋用途”一栏,勾选了“自住”。

后银行与晏某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涉案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晏某某。陈某某以抵押物共有人的身份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签字确认。由于晏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晏某某、陈某某共同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以及相应的罚息和复利。

法院审理认为,晏某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发生在晏某某与陈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贷款是用于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涉案房屋用途为自住,因此涉案贷款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加之庭审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银行与晏某某约定该贷款为个人债务,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晏某某一人名下,但不影响该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故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债务应当为晏某某、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某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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