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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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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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05人看过


【案情介绍】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家。原告孙某某系社区居民,无工作,被告宫某某系退休工人。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多年但未离婚。2008年6月,原告孙某某以被告宫某某不给付扶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扶养费600元,法院判决被告宫某某自2008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300元。 2012年10月,原告以身体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双方并未离婚,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原告因身体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被告又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用及扶养费。

 

【法官点评】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使另一方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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