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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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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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31人看过


很多人都知道,对方存在婚姻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那么我们具体怎么要求呢?

 

首先要了解,哪些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次,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做了补充,该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损害赔偿的主要标准是: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细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最后,损害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吗?

生育权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夫妻双方因生育权产生纠纷的,丈夫一方以妻子未经其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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