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十年前,小浩才2岁,其父亲左斌与母亲刘秀协议离婚,约定小浩由刘秀抚养,左斌一次性给付刘秀2万元作为抚养费,不再负担小孩任何费用。随着小浩一天天长大,刘秀又没有固定收入,去年,小浩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铜梁法院审理后,结合小浩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依法判令从2016年5月1日起,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左斌不服,上诉到市一中法院。
二审法院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子女仍可依据生活实际,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左斌和刘秀离婚时孩子才2岁,现孩子已经12岁,学费和生活费日渐增长,小浩母亲无力单独抚养,故支持小浩要求左斌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去年12月,市一中法院依法驳回左斌诉请,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