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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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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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说“不”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86人看过

【案情】


杜某(女)和赵某(男)于2003年相识恋爱,双方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赵某性格暴躁,好酒、好斗,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殴打杜某。杜某不堪忍受,于2017年2月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赵某对家暴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诺改过自新,同时愿意接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约束。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以任何形式对杜某进行殴打威胁,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同时要求特邀人民陪审员刘某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基于赵某有悔改表现,法院为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决驳回了杜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然而好景不长,判决生效后仅四个月,赵某再次殴打杜某,杜某不得已再次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赵某离婚。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杜某再次施暴,杜某起诉离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赵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点评】

 

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近年来,家庭暴力成为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我国家庭暴力现象也逐渐呈现严重化和普遍化的趋势,而其中以妇女、儿童为主要受害群体。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当存在家庭暴力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时,也不受六个月内不准再行起诉离婚的期限限制。为使正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形式、管辖、申请条件、保护令种类、保护措施、期限、送达、执行等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同时明确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构建起完整全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隔离墙,通过司法干预手段,加强对施暴者的威慑和制裁力度,有效消除和制止人身安全隐患和家暴行为,旗帜鲜明的向家庭暴力行为宣战,对于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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