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财产分割不受时效约束?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55人看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基本案情

陈某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双方于1996年结婚。2003年4月,陈某与他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各享有50%份额。2005年陈某与李某离婚。2011年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其在该房屋内享有25%的份额。陈某抗辩认为,双方已于2005年离婚,现李某起诉主张权利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房屋中50%份额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本案为确权纠纷,并不适用普通债权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法院判决李某享有25%的份额。

【点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或夫妻约定归一方所有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该司法解释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未作出明确规定。妇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男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知情。如以女方离婚后起诉分割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女方诉讼请求,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也不符合物权请求权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的民法原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