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姐弟关系,母亲赵玉琴与被上诉人只共同生活两年,此后一直跟上诉人在陕西生活。被上诉人趁母亲不在之机,偷卖母亲在固原的住房,两月前母亲向原州区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其住房,在参加诉讼时,被上诉人强行将母亲带至他家,企图侵占母亲房屋征用款,现上诉人要求赡养母亲,一审却以上诉人非适格的诉讼主体被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该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杨弟未答辩。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解析】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是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而上诉人杨姐与被上诉人杨弟是赵玉琴的子女,对赵玉琴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义务人双方之间不存在赡养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故上诉人杨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