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放弃过多的财产责任的,甚至巨额赔偿金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裁判,约定过高的数目实际上是无效的。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多数忠诚协议订立双方会考虑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出轨方日后不得探望子女等,此协议内容无效。法官会根据双法官实际的抚养条件,以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同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望权。
人身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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