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兴(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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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醉驾)无罪辩护,选择和良知很重要

发布者:陈建兴(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1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判机关:某某市铜官区法院
  辩护人:陈建兴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2022年高某在某某市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当晚抽取血样,几天后检测结果165mg/100ml,高某不服该结果,申请重新鉴定,二十余日后,血样送往合肥检测,结果为159 mg/100ml。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辩护经过及辩护观点:高某是国企员工,因为涉嫌犯罪会被辞退丢掉工作,所以希望有一个理想结果。因为在委托前曾电话简单沟通了案情,陈律师认为该案可以做无罪辩护:取证违规、血样未按照规定低温保存。
  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到检察院阅卷,然后出具无罪辩护意见给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方看了无罪观点后称“我们一直就是这样取证的”仍然提起公诉。
  案子到法院后,陈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见面并出具法律意见,称该案公安机关取证违规,血样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并提交多份补充证据调取书。承办法官是刑庭庭长,很重视律师意见,开庭前要求公安补充了部分证据。
  庭审过程中,陈律师坚决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1.血样违反保存、送检规定,血样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2.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根本不能证实血样是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的,相反,出具的情况说明恰恰说明违反了《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
  3.交警部门用来保存血样的冰箱不是专门的低温冰箱;
  4.高某属于自动投案,因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因此构成自首。
  辩护结果:法院无视律师辩护观点,直接宣判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且不顾事实和法律,不认定自首!
  办案感受:1.这就是当下,这就是现状!
  2.律师和法官以及检察官都是法律人士,判的对与错,彼此都清楚!何况审判长是刑庭庭长!
  3.因为高某怕上诉改判实刑,担心上诉中院会维持原判,所以选择放弃上诉!
  司法人员的良心、良知比法律水平重要十倍,如果他们没有了良知,冤错案是难免的!
  陈律师很愤懑,因为司法人员欠缺良知,因为高某顾虑重重选择放弃上诉!
  辩护词:
  铜官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及承办法官: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警察把血样移交某某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把血样放置在冰箱保存以及送检测机构过程中严重违法,未按照《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低温保存血样,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公安人员取证合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请求合议庭判决高某无罪。
  《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2.3规定,提取的血样样本应放置在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检测完毕后,复核样本应放放置在低温冰箱冷冻室保存,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18℃~-10℃,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取证合法。辩护人认为,该《说明》并非独立的证据,仅凭一份《情况说明》不能证实取证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据属性,不能作为取证合法的定案证据
  王某1和王某某共同签名《情况说明》,但是在医院对血样封存时王某某没有参与、把血样送检测机构过程中二位王姓警察都没有参与,未参与却出示证明,证实这份《情况说明》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情况说明》证实血样保存的温度是不真实的,并且没有证据支持。因为《规范》明确规定血样在不同条件下保存的温度2℃~8℃和-18℃~-10℃,实际血样保存温度绝对不是一个范围,而是在此范围内设定好的一个温度。通过这一点足以证实这份《情况说明》不具有真实性。本案中血样无论是临时存放还是保存、送检过程,无其他证据证实血样保存温度具体数值。
  即使合议庭认定该《情况说明》具有证据效力,但是该《情况说明》恰恰能证实公安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导致血样安全性不能保证。因为根据《情况说明》可以看出,高某的A管(KS9302962)、B管(KS9303240即001管)两管血样当天全部放在冷冻室中保存,这明显违反《规范》要求。《规范》要求血样先放在冷藏中保存,检测完毕后复核血样再放在低温冰箱下保存。本案中,B管血样在8月22日至8月26日检测期间,应当先暂放在冷藏箱(2℃~8℃)中保存,8月26日检测完毕之后再放在低温冷冻箱(-18℃~-10℃)中保存。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血样按照《规范》低温保存,血样存在腐败变质的合理怀疑,不能保证安全性
  恒温箱和海尔冰箱照片不能证实高某的血样保存符合规定。海尔冰箱并非低温冰箱,只是普通的家用冰箱,海尔低温冰箱型号是以DW标注的。低温冰箱与家用普通冰箱无论是外形、内部构造还是制冷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特别强调的是低温冰箱应有精准的温度设定、温度调整并有温度显示屏,但是本案中海尔冰箱明显没有上述功能。血样保存在普通冰箱中,是不符合《规范》保存要求的。辩护人会在庭后提交血液冷藏箱和低温保存箱的国家标准供合议庭参考。
  恒温箱仅仅证实公安机关有此种设备,但不能证实在送交警二大队途中和送检测机构途中,血样是放置在该恒温箱中保存的,并且无证据证实恒温箱的温度2℃~8℃。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血样)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规范》明确规定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高某的血样按照规范低温保存,尤其是B管血样,长达30日除一份《情况说明》外,再无任何证据证实是在-18℃~-10℃范围内低温保存。
  三、高某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
  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释[2010]60号)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明确指出自动投案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本案中高某于2022年8月20日被查,10月1日公安立案侦查,10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10月8日才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高某属于自动投案。高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四、高某初犯、偶犯,酒后驾车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综上,本案公安机关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血样的安全性不能保证,血样存在变质的合理怀疑,根据《刑诉法解释》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检材可靠性不能保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最后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依法宣告高某无罪。庭后辩护人提交相关判例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高某辩护人:陈建兴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2023年4月18日

原检察院公诉人,十多年的刑事办案经历,办理超过600件各类刑事案件(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疑难、复杂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