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娟律师
周娟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绵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四川XX公司、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3998383N。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新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3982912A。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28669298。
法定代表人:廖X。
上诉人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新泰XX公司)、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XX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工程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保修期应为一年。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保修期的约定属有效条款,即使案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两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保修期的约定属于有效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款属于效力性条款,契约自由应当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被上诉人新泰XX公司答辩称:1.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分为三个序列,地基基础工程、消防工程、防水防腐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是专业序列承包项目,因此上诉人所谓的机电工程与地基、消防、保温和机电安装并非并列关系;2.机电工程专业职称包含暖工、给排水、电器等,上诉人是消防设施承包的企业,消防专业工程中含有的暖工、给排水、电器等工程施工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条例。消防工程中涉及到的管道、电器等应当按标准实施。3.消防工程属于事关人民群众安全的事项,如果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则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故应当属于效力性规范。
被上诉人XX公司未作答辩。
华XX公司向一审法院所提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新泰XX退还原告质保金43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新泰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5日,发包人新泰XX(甲方)与承包人XX公司绵阳分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新泰国际工程项目;工程内容:普通消防系统、自动消防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工程地点:江油市检察院与渝州路之间;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安装、包交工验收合格及备案;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施工图包干,包干费用为人民币860万元整;自江油消防大队验收合格评价报告签字盖章次日起算起,保修期为一年;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结算总额5%扣留(保修金不计息),保修期满,经验收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退还乙方;乙方项目负责人为陈XX,负责组织工程检查、处理工程质量、进度和验收工作。双方还对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尾部,华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XX作为XX公司绵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签名。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华XX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2016年8月5日,江油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新泰XX开发的案涉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结论为“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1月16日,原告华XX公司起诉至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年4月8日,法院依职权咨询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关于消防工程的保修期限是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规定,还是适用“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的规定?该局书面回复:消防工程的给排水管道、应急照明的保修期应该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前提是案涉工程的保修期限已届满。经向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进行咨询,该局答复消防工程的给排水管道、应急照明的保修期应该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的规定。该局作为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自江油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评价报告签字、盖章次日起算起,保修期为一年,该约定期限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为无效条款。案涉工程经江油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6年8月5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于2018年8月5日届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驳回原告四川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00元,由原告华XX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质保金的金额为430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新泰XX对于保证金应当退还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工程的质保期是否已经届满,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的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关于质保期限的问题。本案案涉工程虽为消防工程,但消防工程中的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加压通风和机械排烟系统等系统,涉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低保修期应为2年,且不属于可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保修期间的范围,原判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5日验收合格,最低保修期为2年,则质保期应于2018年8月5日届满。在本院二审期间内,该保修期间已经届满,质保金退还的条件已经成就,新泰XX应向华XX公司退还质保金430000元。故上诉人华XX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至于利息问题,由于质保期系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届满,即2018年8月5日届满,则新泰XX应当从2018年8月6日之日起向华XX公司履行退还质保金的义务。新泰XX逾期未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故对华XX公司该诉讼请求部分支持。
综上,上诉人华XX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078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
二、由四川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XX公司退还质保金430000元及从2018年8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430000元质保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
三、驳回四川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75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由四川XX公司负担3875元,由四川XX公司负担2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四川XX公司负担6750元,由四川XX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娟律师,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法学、管理学双学士学位,学习型律师。曾在一家三级乙等医院专职从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20********0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