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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的中介费问题

发布者:何思颖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1398人看过

最近有客户咨询我卖房中介费问题:中介帮我找到买家。我收了买家定金,但双方没签合同,也没和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任何协议,现在不想出售房屋了,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关于房屋中介费,就是买方或卖方与房产经纪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需要向中介支付委托代理费用。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可见,如卖家与房屋经纪中介机构签订了居间合同则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即中介费。

    下面提供一个案例给大家参考: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甲某支付中介服务费80000元及其违约金(自签订合同次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甲某承担。

【一审审理查明】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中介方)与甲某(甲方、卖方)及案外人乙某(乙方、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中介方提供独家的中介服务就买卖C物业达成一致协议,该物业成交价1380000元;基于中介方已提供中介服务并已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协助甲乙双方建立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见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咨询费及房屋买卖代理费等);甲方或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中介方支付应付费用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支付30000元作为定金,楼价余款甲乙双方同意按按揭付款方式交付,甲方在收取乙方房款同时应当积极配合办理递件、按揭、过户、赎契等手续,否则视为违约;如本合同与任何在此之前任一方所签订的协议、声明、承诺等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甲乙双方须按规定委托中介方通过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补充约定;备注:经双方协商,本合同乙方支付定金后即时生效。

同日,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甲某签订《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约定甲某确认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成功促成与乙某签订关于C物业的买卖合同,为此,甲某同意支付人民币80000元予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服务费。

一审另查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曾起诉乙某,要求乙某支付中介服务费20888元及其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判要点】

1、甲某与买方乙某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涉案房屋已经实际登记在乙某名下,甲某已收到了全部房款;

2、甲某确认确认是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的买方才促成的交易。

3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并未将涉案房屋的实际价格(130万元)如实告知买方,依据上述规定,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隐瞒房屋实际成交价的行为属于不诚信的过错行为,其对于涉案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具有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

甲某享受了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故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要求甲某支付中介服务费80000元合法有理予以支持。

【上诉】

上诉人甲某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承担。

【二审争议焦点】

甲某是否需向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80000元。

【二审观点】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已介绍乙某向甲某购买涉案房屋并促成甲某与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甲某确认其与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实际履行完毕,涉案房屋也已登记至乙某名下。据此,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请甲某依照《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确定的标准支付中介服务费80000元合理合法,一审判决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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