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企业问:
员工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一样,可以吗?何律师拿其企业递过来的劳动合同翻阅,发现有个大问题:一份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何律师赶紧来普法普法,一步步向企业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何律师答疑】按照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约定试用期是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该法律条文亦明确技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试用期考核不通过再约定一次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履行过程中发生调岗,调岗后约定试用期?”这些问题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企业坚持的问,在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相同,试用期已经结束,员工能主张要求违反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吗??
【何律师答疑】在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约定了试用期,虽说实行的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相同,但试用期过程中,企业进行员工工作考核,不能等同于双方没有试用期。而一出现违法约定试用期,企业则需按照转正后工资支付赔偿金。因此何律师建议企业在员工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处理用工关系:
1、明确试用期工作要求、完善测评考核制度及管理流程,从试用期过程中多角度观察员工工作能力是否为企业所需;
2、尝试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在三年以上,在合法试用期内观察员工是否符合企业招聘要求,同时亦有效缓解后续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快速到来;
3、完善员工手册、考核制度,即使试用期通过后也能通过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做到合法合规处理企业与员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