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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劳动争议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发布者:陶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14人看过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律师:陶涛

检索主题词:妇女 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双倍工资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胡某是XX区城郊的一名普通村民,2016年4月起她来到城区某母婴店从事导购员工作,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在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来到店里上班,关于工资双方口头约定为1600元另加提成,后来工资历经数次变动也同样是口头协商,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工作期间,胡某按照店里的要求认真履职,销售业绩良好。2017年2月,因双方对加班工资存在争议,胡某向母婴店提出辞职。辞职后胡某向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母婴店支付其加班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胡某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主张,对加班工资的主张以证据不足未支持。随后母婴店一方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胡某给母婴店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要求确认不予支付胡某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胡某赔偿42921元。在店里上班一年不到居然被要求赔偿四万多元?

承办律师首先详细查阅了胡某与母婴店在劳动仲裁期间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与母婴店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比对。经过阅卷,承办律师发现母婴店方面之所提出四万多元的赔偿请求,主要理由是声称胡某在工作期间为了多拿提成,私自赠送顾客产品,给母婴店造成损失。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母婴店提供了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胡某在店内的销售记录和赠品赠送记录,经计算,胡某赠送的赠品相加合计金额为五万多元,依此称胡某给母婴店造成了重大损失。赠品清单是否准确?是否如母婴店所称为胡某利用导购身份私自赠送?承办律师与胡某联系并明确提出这些问题。胡某说明在销售中附赠礼品是母婴店最为常见的一种促销策略,自己只是按照店内的促销活动进行相应的赠送。承办律师考虑到尽管赠送礼品属于常见促销手段,但因该案中赠送礼品的数量和金额较大,建议并指导胡某收集了店内平时的促销广告以及网络微信促销图片。通过多方努力寻找,共收集了母婴店各种促销广告60多份,这些广告显示母婴店常年在进行品种繁多的赠品促销活动,例如奶粉买一送一,鞋类买一送一,全场辅食类买二送一,买一听不限金额的奶粉送369元迪士尼大毛毯,康翠乐买一送一,买一听奶粉送价值268元的康翠乐一盒,买2听奶粉送价值618元毛毯;全场保健品辅食买3送1,以上这些促销活动中赠送比例(即赠品价值与购买商品价值的比例)低的有33%,高的甚至超过100%,例如买一听不限金额的奶粉送369元迪士尼大毛毯等。而经过统计计算,胡某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的销售额为344338元,赠送商品金额为45109,比例为13.1%,与母婴店内各种促销活动相比,该比例实属在合理范围之内。

庭审中承办律师从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两个方面进行了辩论,重点围绕赠送赠品的合理性上进行了阐述。庭审后,母婴店主动向胡某及代理律师提出调解,经过法庭调解,母婴店撤回要求胡某赔偿的全部请求,支付胡某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8000元,并主动对本诉讼之外的补缴社保问题一并予以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单从劳动仲裁阶段来看是一起比较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纠纷为双方对加班工资、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等。但是在法院诉讼阶段,用人单位提出了劳动者给其造成损失,并要求赔偿,且赔偿数额较大达到四万多元,这一数字甚至超过了胡某在母婴店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收入。胡某作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时,发现自己从维权到反被要求赔偿四万多元,一时不知道如何应对。

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情况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仅有的依据是原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且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工资的20%。依据该条款扣除工资的前提条件是有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胡某与母婴店之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无相关约定。

尽管从劳动争议角度来看母婴店要求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但若仅仅从该角度代理,母婴店仍可能另行提起一般民事诉讼要求胡某赔偿,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还可能继续增加当事人诉累。更好的解决办法是从事实角度证明胡某无过错,不需要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承办律师指导胡某收集了母婴店大量促销活动的证据,并对实际赠送比例和常见促销活动的赠送比例进行对比,充分证明了胡某赠送赠品是符合店内促销活动规定的。因此,母婴店不得不主动提出调解,并放弃了要求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时按照调解协议将18000元全额支付到位,同时将双方在劳动仲裁阶段关于缴纳社保的问题一并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避免了后续执行难等后遗症,取得了良好效果。

(陶涛 现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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