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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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员意外死亡如何赔偿

发布者:陶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419人看过

【案情简介】因连日暴雨,××区××乡某村道路旁边山坡上的一棵松树因连日暴雨根部基础松动,有掉到路上或砸到路边高压线的危险,村委会雇佣张某以300元价格将该松树砍掉。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张某叫上胡某、江某某准备一起把松树砍掉。三人商量一下后,由胡某和江某某用绳子套住树,并拉住树以控制树倒下的方向,张某负责砍树。树快要砍断时,胡某大声叫江某某放手松掉绳子,但是江某某没有及时松掉,随树一起从三米多高的山坡上跌落到路面,随后被送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最终抢救无效身亡。江某某妻子与儿子得知此事后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决定对江某某亲属给予法律援助。江某某亲属向工作人员提出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作人员了解到江某某无论是与张某还是与村委会均未构成劳动关系,而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经过进一步研究案情,工作人员决定先与张某、村委会沟通看是否能促成案件和解。村委会认为村里是与张某就砍树达成协议,与江某某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存在。工作人员提出江某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直接雇主是张某,但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对张某等三人从事砍树行为没有尽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责任,对江某某在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村委会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村委会同意赔偿,与江某某亲属达成了25万元(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的赔偿协议,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签订后的第三天履行完毕。

【案件评析】 本案为一起在劳动中发生意外导致临时雇员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的关键在于江某某与张某、村委会三方关系的认定上,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难以以《劳动法》或《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获取赔偿。案件的难点在于江某某砍树是应张某之邀而参加的,与村委会并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如果仅仅向张某主张赔偿则当事人的权益必然难以获得充分的维护。尽管如此,本案仍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转自黄山日报,作者陶涛 现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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