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尚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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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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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朋狗友邀相聚,斗殴滋事要远离!

发布者:谢尚书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3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是目前扫黑除恶的大形势下,行为人参与了,去了案发斗殴的现场,实际上也就对其他人提供了至少心里的帮助,所以也会被定罪处罚,这一点要引起注意,很多被告人陈述我只是远远地看根本没动手,为什么我也要坐牢,原因就在这里。

谢尚书,男,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曾就职及实习于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5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