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阳蒋武君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6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2.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08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以前系东安县XX工作人员,2006年7月18日被告以经商所需向原告借款22000元,双方约定利率后,被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即向被告支付现金22000元。期间,被告于2008年5月18日给付了利息,后未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吕**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具有较大的可信度,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2006年7月18日,被告出具了借条,同时约定月利率为8.85‰。后被告于2008年5月18日给付了利息1000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拖欠借款不还,应承担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06年7月18日按月利率为8.85‰给付,共计32320.20元(暂计至2020年5月19日时止,以后顺延照计),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31320.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吕**偿还原告唐**借款22000元及利息31320.20元共计53320.20元(暂计至2020年5月19日时止,以后顺延照计),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此款由被告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43×××19)。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如逾期不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5元,由被告吕**负担(原告唐**已预交,此款由被告吕**一并支付给原告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