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阳蒋武君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6日 4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上诉人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A财险湖北东西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赵**、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2020)湘052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A财险湖北东西湖支公司与刘**之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985.83元,此赔偿款由A财险湖北东西湖支公司在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汇至邵阳县人民法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二、刘**自愿放弃对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因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与刘**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按照此和解协议履行。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四、本案二审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负担;五、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尔后,A财险湖北东西湖支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A财险湖北东西湖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与刘**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