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阳蒋武君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XX。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及原审第三人刘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本案基本事实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