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文俊|时间:2019年12月06日|12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太阳能电池购销合同,该份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提供的太阳能电池是出口到欧洲的,故在合同中约定:等到国外买家付款后,被告公司再支付原告公司货款,并对这份合同项下的货物购买了保险。后,因国外买家拒绝向被告公司支付货款,遂被告公司拒绝向原告公司支付付款,故涉诉。
该案件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案件审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合同市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合同?二、支付货款的条件是否成就?代理该案件中,被告公司辩称:因原告公司没有对外出口太阳能电池的额度,于是委托被告公司代为出口货物,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是买卖合同,但实质上是委托出口合同。另,国外买家未支付货款,故支付货款的条件为未成就。
律师点评: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意思。虽然,合同中约定被告公司在国外买家支付货款后再支付原告公司货款,只是对于在出卖人收款权力上更多的保障,并不能免除买家的货款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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